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友桥,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林桂玲
审判员 郑小清
审判员 刘杨
书记员: 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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