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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鹤岗市奥德燃气有限公司、鹤岗市丰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潘荣福,鹤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鹤岗市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祥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士忠,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丰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贵,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济密,职务该公司职员。

本院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鹤岗市奥德燃气有限公司、鹤岗市丰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该案与另案合并审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

审判长 :徐维琴 审判员 :吕乃顺 审判员 : 张 芹

书记员:: 吴 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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