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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桂某与沧州兴河铸造厂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桂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华,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兴河铸造厂。
投资人:席永占,职务:厂长。
不公开理由:调解。

审判长 钱英
代理审判员 张路
人民陪审员 杨胜勇

书记员: 杨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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