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付树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冀南新区。
原告:付树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冀南新区。
原告:付树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冀南新区。
被告: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冀南新区。
原告付某某、付树海、付树其、付树军与艾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付某某、付树海、付树其、付树军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付树海、付树其、付树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付某某、付树海、付树其、付树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付某某、付树海、付树其、付树军负担。
审判长 索保英
人民陪审员 王志远
人民陪审员 索云萍
书记员: 马弘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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