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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甲、杨某、付某乙诉武汉旺达装卸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孙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付某甲
张皓(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
杨某
付某乙
武汉旺达装卸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
丁继耀
孙某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
李重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公司
黄利斌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付某甲,公务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杨某。系再审申请人付某甲之妻。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付某乙,学生。系上述两再审申请人之女。
法定代理人付某甲。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皓,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接受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武汉旺达装卸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旺达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江建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继耀,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上诉,反诉,承认、放弃诉讼请求,和解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孙某,司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以下简称天门财保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经济开发区华侨路109号。
负责人:肖志毅,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重阳,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公司(以下简称汉川财保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西湖大道8号。
负责人:刘维学,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利斌,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反诉,和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再审申请人付某甲、杨某、付某乙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旺达装卸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孙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本院(2013)鄂汉川民初字第02039号、第02039-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决定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付某甲、杨某、付某乙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皓,被申请人武汉旺达公司委托代理人丁继耀、被申请人孙某、天门财保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重阳、汉川财保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利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调解书认定:2013年4月21日,再审申请人付某甲驾驶载有杨某、付某乙、林某、王某、张某等五人的鄂K×××××号轿车,途径本市文化路段交叉口处与被申请人孙某驾驶的鄂A×××××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同时造成付某甲及车上五人不同程度受伤。后经汉川市交警大队处理并作出认定:孙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付某甲承担次要责任,其他人无责任。再审申请人付某甲等三人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41268.99元(其中付某甲32699.80元,杨某4681.87元,付某乙3887.32元)。经法医鉴定:付某甲伤残等级为八级,付某甲、杨某、付某乙后续需治疗费分别为6000元、2000元、1000元。付某甲所驾驶的鄂K×××××用去修理费53810元,孙某所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时挂靠在武汉旺达公司处运营;付某甲、孙某分别向汉川财保公司和天门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2013年11月21日,原审组织当事人调解(汉川财保公司未参加)并达成调解协议:一、由天门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杨某、付某甲、付某乙122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杨某、付某甲、付某乙88107.79元;二、杨某、付某甲、付某乙自愿放弃对天门财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3000元由杨某、付某甲、付某乙负担1500元,由孙某负担1500元。根据上述协议内容,原审制作(2013)鄂汉川民初字第02039号民事调解书,并送达上述参与调解的当事人。
2014年1月2日,原审又组织付某甲、武汉旺达公司、孙某、汉川财保公司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一、杨某、付某甲、付某乙经济损失合计270000元,扣除天门财保公司已支付的210107.79元,余款59892.21元由杨某、付某甲、付某乙自行承担44400元,孙某赔偿15492.21元;(因孙某已支付给三原告62000元,减去其应赔偿杨某、付某甲、付某乙的15492.21元,还应返还孙某46507.79元。)二、汉川财保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杨某、付某甲、付某乙经济损失20123元;三、杨某、付某甲、付某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件诉讼费3000元,由杨某、付某甲、付某乙负担1500元,由孙某负担1500元。根据上述协议内容,原审制作(2013)鄂汉川民初字第02039-1号民事调解书并送达上述参与调解的当事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聂全红
审判员:朱少华
审判员:刘光宏

书记员:万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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