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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甲、付某某与付某丙、付某丁、付某戊、付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某甲。
原告付某某。
二原告监护人暨法定代理人杨小苹。系二原告之母。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丙。
被告付某丁。
被告付某戊。
被告付某己。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甲、付某某与被告付某丙、付某丁、付某戊、付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甲、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0元,由原告付某甲、付某某的监护人负担。

审判员 司利国

书记员: 张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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