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甲,女。
原告:付某乙,男。
原告:付某丙,男。
原告:付某丁,女。
原告:付某某,女。
上述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男。
委托代理人付某己,男,系被告付某之子。
原告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付某丁、付某某与被告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付某丁、付某某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付某丁、付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付某丁、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90元,减半收取计23645元,由原告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付某丁、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彬彬 审 判 员 张嫱嫱 人民陪审员 杨 鑫
书记员:亢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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