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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与饶某甲、饶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付某
邱志平(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
饶某甲
饶某乙
徐某
周宜发(江西抚州临川区民众法律服务所)

原告付某。
委托代理人邱志平,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饶某甲。
被告饶某乙。系饶某甲之父。
被告徐某。系饶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周宜发,抚州市临川区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付某诉被告饶某甲、饶某乙、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芳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的委托代理人邱志平,被告饶某甲、饶某乙、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宜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与被告饶某甲经人介绍后同居而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先后向被告方支付了礼金钱52000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方返还彩礼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被告两人同居生活了较长时间,对被告的生活亦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故彩礼应酌情予以返还。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饶某甲、饶某乙、徐某返还给原告付某彩礼人民币15000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付某负担444元,被告饶某甲、饶某乙、徐某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与被告饶某甲经人介绍后同居而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先后向被告方支付了礼金钱52000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方返还彩礼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被告两人同居生活了较长时间,对被告的生活亦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故彩礼应酌情予以返还。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饶某甲、饶某乙、徐某返还给原告付某彩礼人民币15000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付某负担444元,被告饶某甲、饶某乙、徐某负担50元。

审判长:蔡芳芳

书记员:吴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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