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宋献红,男,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海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系原告母亲。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原告付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付某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7元,减半收取7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铁山 审判员 宁彩霞 审判员 杨彦花
书记员:赵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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