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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与宋某扶某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付某
李文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
宋某
董某

之一
(2015)武城民一初字第1088号之一
原告:付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文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曾用名宋某。
委托代理人:董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宋某扶某某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某担负。

审判长:刘晓霞

书记员:杨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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