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
孟凡杰(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王福厚(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郝某甲
郝某乙
许某
郝某丙
潘庆志(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
原告付某。
委托代理人孟凡杰,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福厚,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某甲。
原告郝某乙。
原告许某。
被告郝某丙。
委托代理人潘庆志,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某、郝某甲、郝某乙、许某诉被告郝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郝某甲、郝某乙、许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郝某甲、郝某乙、许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郝某甲、郝某乙、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某、郝某甲、郝某乙、许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郝某甲、郝某乙、许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郝某甲、郝某乙、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某、郝某甲、郝某乙、许某负担。
审判长:王颖
书记员:薛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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