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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琦,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58委。负责人:王纯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宝石,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被告:于景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尹某某、于景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付某某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874元,减半收取计2937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玺良

书记员:庄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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