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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诉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付某某
张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业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长:龚秋梅
审判员:张琼
审判员:金友玲

书记员: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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