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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广州市傲某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州市傲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村两龙东街4号之七。
法定代表人:郑秀贞,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广州市傲某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付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瞿学知 人民陪审员  王金华 人民陪审员  刘胜松

书记员:陈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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