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金寨县邵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汤家汇镇银山畈街道。
法定代表人:邵定开,董事长。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安徽省金寨县邵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省金寨县邵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定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635元,赔偿货款10倍的赔偿金3635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被告设立在阿里巴巴1688.com的“安徽省金寨县邵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了“破壁灵芝孢子粉100克”20袋、“破壁灵芝孢子粉胶囊”43罐(10750粒),共计货款3635元,订单号2055000659858357。原告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没有保健品批准文号,无保质期、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属于三无产品,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生产经营破壁灵芝孢子粉及破壁灵芝孢子粉胶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属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所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省金寨县邵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付某某货款3635元,并支付赔偿金36350元,共计3998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708元,由被告安徽省金寨县邵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708元,款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瞿学知 审 判 员 金友玲 人民陪审员 刘胜松
书记员:陈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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