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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北京盛某美酒河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某美酒河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北京盛某美酒河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廖小刚 审 判 员 金友玲 审 判 员 瞿学知

书记员:陈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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