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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梁某某物权确认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付某某
关金凤(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梁某某

原审原告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
委托代理人关金凤,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梁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审原告付某某与原审被告梁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做出的(2016)鄂0591民初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王庆

书记员: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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