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文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白九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白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鲁文某、白九斤、白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付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付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8893元减半收取4446.5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宋益民 人民陪审员 唐海林 人民陪审员 刘绍文
书记员: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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