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汪洋,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汉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17号。
法定代表人:何仁池。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武汉汉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晓勤
书记员:陈小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