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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春华与被告台延平、台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春华,女,1958年4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红丽,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延平,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台和平,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锡东,黑龙江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春华与被告台延平、台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2018年4月13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付春华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春华以双方协商解决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春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付春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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