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春华,女,1958年4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红丽,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延平,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台和平,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锡东,黑龙江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春华与被告台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付春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付春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61元,减半收取计1930.5元,由原告付春华负担。
审判员 穆海东
书记员:范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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