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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军,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负责人:李彦君,公司经理。

付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付某某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瑞

书记员:韩宝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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