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军,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负责人:李彦君,公司经理。
付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付某某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瑞
书记员:韩宝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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