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某县饶某镇居民,住饶某县。
委托代理人:雷金秋,黑龙江方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饶某支公司,住所地饶某县健民路艺铭家苑1号。
负责人:丛军壮,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广元,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饶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2018年11月29日,原告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付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计319元,由付某负担。
审判员 孙雁喜
书记员: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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