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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张仁某、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雨,襄阳市襄城区王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
被告: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杰,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
被告:熊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张仁某、邵某、张旭、熊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长 周建军
人民陪审员 陈桂云
人民陪审员 时金爱

书记员: 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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