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现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起飞(系原告付某某之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现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付年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文,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东方佳能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社区12栋3单元502号。
法定代表人:钱祖敏。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付年荣、第三人武汉东方佳能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长 吴边
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
人民陪审员 资琳
书记员: 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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