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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张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付某某
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于凤英
付振海
付振龙
刘树忠
肇东镇展望村村民委员会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付某某,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某某,现住肇东市
原审被告于凤英,现住肇东市肇东镇展望村。
原审被告付振海,现住肇东市肇东镇展望村。
原审被告付振龙,现住肇东市肇东镇展望村。
第三人刘树忠,现住肇东市肇东镇展望村。
第三人肇东镇展望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升,职务村长。
申请人付某某因与张某某、于凤英、付振海、付振龙、刘树忠、肇东镇展望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东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付某某申请称,2014年1月23日,申请人申请由肇东市仲裁委作出的(2013)第057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
但一审法院裁定论述(2013)第057号仲裁裁决书已失去法律效力。
所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定。
被申请人张某某、于凤英、付振海、付振龙、刘树忠、肇东镇展望村村民委员会为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本案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原审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并无不当。
2014年1月23日,由申请人付某某申请仲裁机关所作出的(2013)第05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裁定论述的“在法定期间内已诉至肇东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已受理此案,(2013)第057号仲裁裁决书已失去法律效力”。
是被申请人张某某撤诉申请的内容,一审法院没有就仲裁的效力进行认定。
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付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原审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并无不当。
2014年1月23日,由申请人付某某申请仲裁机关所作出的(2013)第05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裁定论述的“在法定期间内已诉至肇东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已受理此案,(2013)第057号仲裁裁决书已失去法律效力”。
是被申请人张某某撤诉申请的内容,一审法院没有就仲裁的效力进行认定。

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付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辉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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