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性别:××,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启斌,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法庭辩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王某某,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
第三人十堰瑞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五堰街办香港街10号1栋3-3-3。
法定代表人:付丽,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付必仕,性别:××,十堰瑞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房经理,住湖北省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王某某、第三人十堰瑞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付必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以与被告王某某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判员 景大喜
书记员: 卢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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