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想英
李葵
张敦祥(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
雷某某
原告付想英(系死者李海林之妻)。
原告李葵(系死者李海林之子)。
委托代理人张敦祥(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想英、李葵诉被告雷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想英、李葵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想英、李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想英、李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付想英、李葵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付想英、李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想英、李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付想英、李葵负担。
审判长:李成纲
书记员: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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