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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铁龙,廊坊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安建芳,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王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铁龙、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安建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9时15分,原告付某某驾驶冀R×××××号小客车沿廊泊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该车右侧与沿此路由南向西左转弯的被告王某驾驶的冀R×××××号小货车前部相撞后,冀R×××××号小客车左侧前部又与路中心绿化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付某某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某驾驶的事故车辆为自己所有,并且未依法投保交强险。
原告车辆于交通事故中受损,并提交受损车辆照片一组。该车辆在文安顺平机动车维修厂维修,原告为此支出维修费205000元。因被告王某未投保交强险,原告要求被告王某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其车辆损失,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原告主张其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为其受损车辆做出定损,扣残值后定损金额为205000元,并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一份。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修理费票据、费用清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被告王某虽然对事实及责任划分有异议,但未在法定的异议期间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也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认可。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原告付某某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的责任划分,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629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王某虽有异议,但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认可。因被告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且原告主张被告王某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其车辆损失,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62900元予以认定((205000元-2000元)×30%+2000元=6290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赔偿原告付某某车辆损失629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后),由被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审判员 王 滢

书 记 员 赵坤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注:本判决书在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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