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付某全,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村**屯,2014年2月28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肇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4年7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7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8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镇**村。被告人刘某于1994年12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1999年10月11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4年11月4日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8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付某全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上午,被告人刘某伙同付某全进入了哈尔滨市平房区**小区**楼**单元**室,由刘某入户实施盗窃、付某全在楼下望风,将被害人赵某某屋内的4500元美金、一个苹果ipad3盗走。被盗的4500美金在案发时兑换人民币的金额为30619.35-30620.70元,被盗的ipad3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50元。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付某全于2019年8月6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某、付某全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被告人刘某、付某全的刑事判决书及犯罪档案材料,**公司出具兑换金额情况,平房公安分局提供的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付某全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平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付某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付某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付某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飞
2020年1月6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付某全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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