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佳木斯市向阳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海财,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淑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双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书红,黑龙江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佳木斯市向阳区新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新丰村。法定代表人:时玉章,该村村长。
上诉人付某某、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淑梅、关双军、原审被告佳木斯市向阳区新丰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3民初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付某某、赵某某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海财、被上诉人关双军及关双军与宋淑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书红、原审被告佳木斯市向阳区新丰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时玉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3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付某某、赵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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