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柳继道,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胡某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津西路4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利民 审 判 员 周 黎 人民陪审员 宋双喜
书记员:匡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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