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
杨某某
周雪松(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
原告付某某。
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雪松,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长:谭晓敏
书记员:曹文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