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
委托代理人邓俊武,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参加诉讼,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周博某。
原告付某与被告周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邓俊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博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付某于2014年1月1日起分多次向被告周博某个人账户转账、汇款共计100000元,被告周博某出具借条承诺于2017年8月1日开始分期每月还款1000至3000元。到期后被告周博某主动还款1000元,此后一直未还。此借款经原告付某多次催要,被告周博某一直躲避不见。原告付某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付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付某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付某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付某的身份;
证据二、被告周博某户籍信息。拟证明被告周博某的身份信息;
证据三、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周博某借款100000元的事实;
证据四、银行电汇凭证一张、ATM机转款回执三张。拟证明原告付某支付借款的事实;
被告周博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付某、被告周博某系同学关系。2014年1月1日起,被告周博某向原告付某借款。原告付某分多次陆续向被告周博某个人账户转账、汇款共100000元,2017年夏天,催款过程中被告周博某向原告付某出具100000元借条一张,注明借款时间为原告同意借款时间即2014年1月1日,确认被告周博某身份信息,并向原告付某承诺“于2017年8月1日开始分期每月偿还1000至3000元”。到期后,被告周博某主动以转账形式还款1000元,此后一直未还。以上事实,原告付某陈述及举证可以证明。原告付某催要无果,以致成讼。
本院认为:被告周博某向原告付某借款,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付某为证明借款事实,提交了被告周博某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并提供部分汇款凭证、ATM机转账回执相佐证,对被告周博某向原告付某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付某要求被告周博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付某未主张利息,且认可被告周博某还款1000元,亦予认可。被告周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被告周博某向原告付某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博某偿还原告付某借款9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周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罗火东
人民陪审员 丁亚凡
书记员: 殷熙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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