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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强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饶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笑雨,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付强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饶河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4民初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上诉人确认的地址向其送达开庭传票,无法送达上诉人(因上诉人联系手机一直关机),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上诉人付强实际接收的,应由上诉人承担该文书不能送达的法律后果。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上诉人付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蒋昱

书记员: 邢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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