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强,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军,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北,男,199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原告付强与被告杜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付强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付强负担。
审判员 武建丽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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