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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强与曹建国、昌黎县坤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付强
刘春红
曹建国
昌黎县坤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李铭伟(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肖立峰

原告付强,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春红。
被告曹建国,农民。
被告昌黎县坤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昌黎县东部工业区索坤玻璃厂院内。
以下简称坤翔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银河,坤翔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所在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
以下简称中保公司。
代表人张小军,中保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铭伟,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92号,组织机构代码::××。
以下简称平安公司。
代表人吴素霞,平安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立峰,平安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强诉被告曹建国、昌黎县坤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付强于2015年11月10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强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强负担。

审判长:王印厚

书记员:张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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