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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强与廖某某、余桂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付强
田国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廖某某
余桂某

原告付强。
委托代理人田国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廖某某。
被告余桂某。


本院审理原告付强与被告廖某某、余桂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诉讼费243元(原告付强已预交),由原告付强负担。

本院审理原告付强与被告廖某某、余桂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诉讼费243元(原告付强已预交),由原告付强负担。

审判长:刘晓蓉
审判员:张婵
审判员:向姗

书记员:李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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