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竞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王韬,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德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姚雪,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付某某与被告梁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付某某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卢清江
审判员 庞鸣倩
审判员 王 莉
书记员:张玉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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