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建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侠,河北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秦皇岛市。
第三人:周丽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
第三人:付振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
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双,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建安、被告付某某、第三人付振山、第三人周丽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付建安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付建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立友
书记员: 冯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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