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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建军与齐某某、朱英民、郭某某、冠县港海薄板有限公司、第三人郑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建军,男,现住山东省冠县。
委托代理人盛渊,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某,男,现住河北省清河县。
被告朱英民,男,现住山东省冠县。
被告郭某某,男,现住河北省清河县。
被告冠县港海薄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华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英民,该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许友广,该公司副经理。
第三人郑某某,男,现住山东省冠县。


原告付建军诉被告齐某某、朱英民、郭某某、冠县港海薄板有限公司、第三人郑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付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付建军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付建军担负。

审 判 长  刘惠军 审 判 员  王 贞 人民陪审员  张海伏

书记员: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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