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建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代理人:蔡修明,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付建中与被告张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付建中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付建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建中撤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付建中负担。
审判员 宋益民
书记员:郑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