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理人:张贝荣(系原告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长沟镇朱彭村关西庄0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欢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李欢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付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付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钱伟侠
书记员:施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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