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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付印川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付某某
孟保东(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
付印川
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孟保东,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印川,农民。
委托代理人: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付印川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晓霞

书记员:杨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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