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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陈龙某与茅某某、茅某某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陈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项虞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海龙(系项虞波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付某某、陈龙某与被告茅某某、茅某某、项虞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陈龙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付某某、陈龙某负担。

审判员:马慧林

书记员:刘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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