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殷某(曾用名殷仁菊、殷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系傅俚答之妻。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系傅俚答之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傅梓杰(曾用名傅子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系傅俚答之子。
法定代理人:殷某(曾用名殷仁菊、殷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系傅梓杰之母。
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田文成,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
委托代理人:刘松,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殷某、傅某某、傅梓杰因与被上诉人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殷某、傅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文成,被上诉人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9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退还给上诉人殷某、傅某某、傅梓杰。
审判长 詹君健 审判员 袁 涛 审判员 汪 莉
书记员:廖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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