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
宋某某
贾国昌(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
付伟田
白某某
原告付某某。
原告宋某某,系原告付某某妻子。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贾国昌,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伟田,系原告付某某儿子。
被告白某某。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付伟田、白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宋某某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原告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英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贾国昌、被告付伟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关于处理老家付家湾村北屋2间、西屋2间、地4亩的内容,损害了二原告的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二)项 的规定,应认定此内容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二)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伟田、白某某在2013年6月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现住老家付家湾村北屋2间、西屋2间、地4亩,归女方白某某所有”无效。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付伟田和被告白某某各自承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二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关于处理老家付家湾村北屋2间、西屋2间、地4亩的内容,损害了二原告的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二)项 的规定,应认定此内容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二)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伟田、白某某在2013年6月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现住老家付家湾村北屋2间、西屋2间、地4亩,归女方白某某所有”无效。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付伟田和被告白某某各自承担20元。
审判长:李英珍
书记员: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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