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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与张某、罗某某保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慧芳,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公安县。
被申请人: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付某与被告张某、罗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裁定冻结、查封被告张某、罗某某名下的合计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被申请人的:车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股权、基金、股票等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某、罗某某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张某、罗某某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含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骆启新 人民陪审员  王诚平 人民陪审员  唐海林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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