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
黄露(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韩立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武汉武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侯威(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
原告:付某某,武汉武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库管员。
委托代理人:黄露,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立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武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微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胡庆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威,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武汉武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桂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露、韩立强、被告武汉武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原告作为被告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1、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提供2012年7月6日至2015年9月9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2、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提供2012年7月6日至2015年9月9日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判令准许原告授权的专业会计人员陪同、协助原告查阅诉讼请求第2项所示的资料的诉讼请求,由于该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武汉武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提供2012年7月6日至2015年9月9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付某某查阅、复制;提供2012年7月6日至2015年9月9日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原始凭证供原告付某某查阅;
二、驳回原告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武汉武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原告作为被告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1、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提供2012年7月6日至2015年9月9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2、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提供2012年7月6日至2015年9月9日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判令准许原告授权的专业会计人员陪同、协助原告查阅诉讼请求第2项所示的资料的诉讼请求,由于该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武汉武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提供2012年7月6日至2015年9月9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付某某查阅、复制;提供2012年7月6日至2015年9月9日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原始凭证供原告付某某查阅;
二、驳回原告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武汉武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桂云
书记员:邹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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