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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诉杜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某某,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委托代理人:刘阳,系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原告付某某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运费人民币358,67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雇佣原告的货车运输砂石,共计拖欠运费人民币368,672.00元,其中:2014年7月31日拖欠38,387.00元、2014年8月8日拖欠14,389.00元、2014年8月16日拖欠12,500.00元、2014年8月10日拖欠1,800.00元、2014年8月24日拖欠3,880.00元、2014年10月26日拖欠2,274.00元、2014年10月31日拖欠2,614.00元、2014年10月28日拖欠7,068.00元、2014年11月13日拖欠12,270.00元、2014年11月6日拖欠3,219.00元、2014年11月16日拖欠3,060.00元、2014年11月20日拖欠4,734.00元、2014年12月29日拖欠609.00元、2015年6月13日拖欠4,542.00元、2015年6月26日拖欠540.00元、2015年7月22日拖欠6,960.00元、2015年8月2日拖欠7,048.00元、2015年11月3日拖欠4,328元、2015年11月15日拖欠11,750.00元、2015年11月21日拖欠10,798.00元、2015年11月27日拖欠3,318.00元、2015年11月28日拖欠20,502.00、2015年12月10日拖欠9,875.00元、2016年1月14日拖欠9,580.00元、2016年5月4日拖欠4,500.00元、2016年5月13日拖欠5,865.00元、2016年5月17日拖欠3,756.00元、2016年5月27日拖欠8,235.00元、2016年6月5日拖欠3,689.00元、2016年6月5日拖欠5,817.00元、2016年6月14日拖欠6,500.00元、2017年7月6日拖欠10,510.00元、2016年7月18日拖欠22,229.00元、2016年7月3日拖欠8,517.00元、2016年9月11日拖欠23,780.00元、2016年10月6日拖欠7,786.00元、2017年1月21日拖欠4,518.00元、2017年7月6日拖欠42,080.00元、2017年7月28日拖欠13,346.00元。另外2016年6月18日拖欠1,135.00元、2016年6月20日拖欠364.00元。前述欠款经原告多年索要,被告仅于2017年12月13日给付10,000.00元,现尚欠原告运费人民币358,672.00元,故诉至人民法院。被告杜某某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杜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阳,被告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付某某运输费用人民币358,67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80.00元,减半收取计3,340.00元,由被告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继承

书记员:关佳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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